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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握手言和,定纷止争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2-12-26 10:39:21

  2017年4月13日,葛某因自身原因暂时无法贷款买房,于是委托甲以甲的名义同刘某和董某(二人系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待具备过户条件时,房屋可过户给甲或者甲指定的人。甲积极履行交房款的义务,现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葛某要求刘某和董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二人均以疫情防控和路途遥远为由拒绝协助过户。在多次催告无果情形下,葛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并且赔偿因不能过户导致公司无法报销保暖费2400的损失。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其诉求和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他们的调解意愿。现原告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房款,承办法官劝告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尽快为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二被告表示愿意为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但不同意负担保暖费的损失,并且要求原告负担测绘费900和保证金9000。

  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组织了线上调解,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说明利弊,引导双方冷静下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最终,原告同意负担测绘费并且放弃保暖费的损失,被告在疫情封控结束后的次日,为原告办理过户。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至此,该案纠纷圆满化解。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场诉讼都不是辩手的舞台,更不是吵架的场地,而是法院给双方提供了这样一个说理、调解的地方,法官作为中间人,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的使能调解的双方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让诉讼成为一个调节剂,而不是一场抱薪救火的悲叹。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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