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京津冀三省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区域协同立法的方式共同出台《决定》,这是具有重要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实践意义的协同立法活动。
大运河京津冀段是联通京津、燕赵的重要水脉、文脉和人脉。近年来,京津冀三省市将加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作为重要工作推进,相继印发有关实施规划和工作方案,持续推动三地大运河沿线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度交流,京津文化高地、燕赵文化高地融合发展。
《决定》共12条,围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协调机制、协同重点、立法、执法、监督协同协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旨在进一步增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驱动力,提升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平,为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决定》明确,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共同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统筹大运河及沿线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特色小镇等文化资源,构建跨区域文化遗产连片、成线整体保护体系;充分挖掘大运河文化价值,系统阐释大运河历史文化内涵。
此外,《决定》在规范、约束和引领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明确基本原则,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保护,古为今用、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决定》的出台,必将加强京津冀三省市的沟通与协作,推动机制制度、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协调,为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提供协同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