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该起案件是全市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受到了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关注。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作为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
本案申请人甲某某与被申请人乙某系夫妻关系,被监护人小雪(化名)系申请人与前夫婚生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由于乙某被判处刑罚,不及时变更监护人将会损害被监护人小雪的合法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小雪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撤销被申请人乙某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本庭宣判,撤销乙某的监护人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随着宣判的法槌敲落,本案审理结束。今后,小雪将由其母亲甲某某继续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与希望,其成长阶段需要家庭及社会的呵护与灌养。该案的办理既是对民法典有关监护权规定的生动实践,又是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作的共同努力,彰显了司法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驾护航的决心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