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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闯祸惹纠纷 调解言和心更近

——唐山市古冶区法院吕家坨法庭成功化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2-11-30 17:49:25

  案情回顾

  近日,唐山市古冶区法院吕家坨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本是邻里的两家人在法官的尽心调解之下,不仅消除了此前的矛盾,更拉近了彼此间的距离。

  小李饲养了一只宠物犬,某日其父老李在外出遛宠物犬时忘记栓绳,导致宠物犬乱跑撞到了骑电动车的王阿姨,导致王阿姨受伤住院。王阿姨因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小李父子一直协商未果,遂将小李父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官杜林发现,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并不小,调解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在与原告初步接触后,了解到其与被告父子是邻居,且事发当天,被告父子态度较好,曾带原告去医院检查治疗,只是手术后费用增加,便不愿再负担后续费用。考虑到双方并无强烈的对立面,仍有和解余地,便决定加大调解力度。法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出发,劝说原告发生此事并非被告故意而为之,并且其主张的部分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而被告小李起初对侵权事实和责任有异议,经过法官耐心向其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以及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慢慢使其转变了态度。此时,原告也主动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五万元,案件调解迎来了转机。

  在法官“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教化下,被告终于意识到了自身过错,同意一次性赔偿,很快就将五万元赔偿款亲自交到原告手中,法官也加班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一场犬伤人引起的纠纷就此圆满化解,原告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感激不已。

  法官说法

  发生犬伤人事件后,犬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官寄语

  爱犬喜人,切勿伤人,依法养犬,犬主有责。宠物能给人带来很多乐趣甚至是精神寄托,但是饲养宠物的前提应当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尤其在出入公众场所时要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爱犬,尽量减少对周边人的影响,避免造成伤害。自觉维护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构建和睦的邻里关系。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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