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11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2年第十一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一、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河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施工建设的某项目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四)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2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石家庄市藁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案
遵化市石门镇某液化气站站内生产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遵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廊坊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建设的学校教学楼、厨房(地下餐厅)和宿舍楼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第15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409642.84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强某某作出罚款26626.78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任某某毁损市政燃气设施案
任某某在沧州市某小区施工过程中,毁损市政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1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沧州市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案
河北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对保定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某安置区项目住宅楼门窗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由于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条第(七)项“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2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住宅楼、商业楼及地下车库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13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聂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聂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邢台市信都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58元的行政处罚。
八、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王某某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邯郸市复兴区居民王某某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十)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20元的行政处罚。
九、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谷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谷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定州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0条第一款“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当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