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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益男女平等滦南法院用司法守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命根”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1-9-24 9:57:03

  近日,滦南法院长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土地权益。

  原告崔某某携女儿刘某某与滦南县某村村民姚某再婚组成家庭,婚后又育有一女姚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村村委会按照每人1.4亩标准为该家庭发包土地共计5.6亩。2020年,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子女随原告崔某某生活,因双方离婚时被告姚某未将原告崔某某及其子女应得份额发包地返还原告,原告遂向滦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发包地。

  滦南法院长凝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及时对该村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该村发包土地标准、争议土地范围及土地耕种情况。同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诉求,并从“情”“理”“利”“法”等多角度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家庭分得的土地中,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该地块上的桃树等附着物归原告崔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所有,其余1.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该地块上的附着物归被告姚某所有。

  法官说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中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对农村妇女及儿童最低限度的法律保障。然而在农村家庭承包中以“户”为单位对村集体的土地进行登记和收益分配,大多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由户主代表该户共同居住人与发包人签订,很少采取夫妻双名的登记形式,但一般其共同居住人也是实际承包人。

  本案中,村委会参照原、被告家庭成员人数按份额分包土地,每一家庭成员都是该份额土地的承包人,都受法律保护。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农村,妇女儿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尤其是离异妇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更是她们的“命根子”,是维持其自身及子女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不应忽视更不容侵犯。广大妇女儿童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努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自觉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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