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9月1日起,《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施行。依据条例,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低于18℃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2℃以下的,按照热用户采暖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受上述供热温度的限制。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因下列情形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热用户门窗敞开不能保温的;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气堵、物堵不畅通的;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室外最低温度连续五日低于供热设计规范温度的;非供热单位事故故障造成供热中断的;房屋围护结构和门窗等不符合保温技术规范的;建筑物入住率过低的;其他由热用户自身原因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