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南法院民二庭在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工伤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
2018年12月5日,原告王某某在某农具公司工作中被钻头绞伤左手,被送往滦南县医院治疗。2020年12月30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12月,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某受伤构成拾级伤残。因与该农具公司未能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农具公司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停工留薪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9万余元。
滦南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在诉前调解阶段积极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律宣讲及解释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该农具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某8.5万元,并现场履行完毕。至此,一起因工伤事故引发的长达两年多的赔偿纠纷在诉前阶段得到圆满解决,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维护了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