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卡或者银行卡,卖给他人使用,只需要跑跑腿到营业厅和银行办卡,便可轻松挣钱,这么“好挣”的钱真的不能挣!近日,2人因这件事被平山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5月份,平山县公安局刑警古月中队民警在认真梳理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线索时发现,辖区居民张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存在明显异常。发现该线索后,民警立即核查相关信息,对该银行卡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同时固定证据。经查,张某名下的该张银行卡因涉嫌多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被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止付、冻结,止付结算金额达160万元。5月24日,办案民警果断出击,将张某在家中抓获。经讯问,张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为赚取钱财在明知出售银行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U盾业务、绑定手机号转卖给他人让其使用的犯罪事实。
今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崔某在手机上加了一个陌陌好友。在聊天的时候,对方问其想不想挣钱,还表示只要卖给她一张银行卡,该银行卡每产生10000元的流水,就能给崔某200元的提成。崔某为贪图利益,加了对方微信后,将其在2021年3月份已经办好的银行卡开通了手机银行和U盾业务,并绑定了新办理的手机号卖给对方。随后,对方将其微信拉黑,该卡被用于多起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被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止付、冻结。
目前,张某、崔某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对方不用自己的卡,而买别人的卡,其从事的必然是非法的行为。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切勿因小利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