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校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超1/3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9月1日起施行,从制度上限制民办校无序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
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在校生5564.45万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条例还规范了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教育法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日,教育部召开发布会介绍《实施条例》修订有关情况。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会上介绍,民办教育规模总量稳步增加,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民办教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教育
刘昌亚表示,《实施条例》的修订,在办学方向上,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发展目标上,更加注重优质特色,着力引导民办学校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的教育供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更加强调支持规范并重,双轮驱动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刘昌亚称,教育部将全面推动《实施条例》宣传贯彻工作落地落细,有效发挥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实施条例》具体落实,构建纵向联动、横向协调、内外并举、前后衔接的贯彻格局。
同时,教育部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原则要求,抓紧研究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加快地方立法进度,有效增加制度供给。
新增“规范关联交易”等23个条款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现行条例是8章54条,修订后变成了9章68条,其中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
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
王大泉还对具体修改内容做了简要介绍。例如,第三章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的组成与运行规则做了补充或者完善;针对课程教材使用、考试招生规范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法律规则;第四章新增了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具体规定;第五章为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新增了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坚决防止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等。
■ 解读
1 如何落实规范“名校办民校”办学行为?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
鼓励各个学校的良性竞争,有序发展。因此,《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2 为何对民办教育举办者提出从业禁止规定?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这些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重要影响,他们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实施条例》中的从业禁止规定,是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助于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能够形成真实的震慑,促使有关主体履行好法律义务。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和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信用档案制度,建立教育系统从业禁止人员信息库以及便捷的查询机制,真正使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3 治理民办学校跨区域竞争招生有何规定?
王大泉:《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提出,“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这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的原则,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是大体相当的,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的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这条规定明确符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给了省级统筹实施管理的权力。建立良好区域生态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各地根据条例的规定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4 条例实施过程中最让民办学校担心什么?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民办教育界对条例实施的担心,不是在条文本身,而是在地方政府的实施层面,在于地方政府实施可能存在的“一头偏”——重规范、轻扶持,或只规范、不扶持。建议各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阶段内要实现综合平衡,向市场释放出正确的政策信号。
民办教育界另一个担心是“一刀切”。民办教育情况复杂,发展背景差异大,在新、旧《条例》转换间,要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稳妥过渡。
声音
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 刘昌亚
新《实施条例》针对无序竞争、违规办学等行业乱象加强监管、“亮红灯”,是对少数、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群众利益的办学行为的有力纠正,是对民办教育的保护与支持。——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