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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执法权力下得去能落地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解读

来源:河北日报  2021-4-19 14:50:52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推进我省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构建权责一致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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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执法中队队员在联华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立法先行 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改革有条不紊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2019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乡镇和街道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深入贯彻中央精神,我省随即启动并不断深入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和重点立法项目,努力为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条例的制定是主动适应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确保改革在法治框架内平稳有序运行的必然要求。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推动全省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积累了一系列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治理经验,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处罚权,为我省出台相关法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条例的制定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有力抓手。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注重解决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突出问题,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和街道,着力构建权责明晰、简约高效、运转协调、便民利民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破解难题 开辟基层行政执法改革通途

  条例共有8章52条,精准聚焦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从执法机构、范围、机制、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着力破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中的难点堵点,使改革相关举措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一部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河北特色的创制性法规。

  及时衔接上位法,确保地方立法与中央政策、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介绍,“立法过程中,我们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及时衔接上位法有关规定,以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为基础,结合我省有效经验和实践成果,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

  始终贯穿为民理念,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条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履职要求,明确执法方式、执法理念,加大培训学习、考核评价,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尊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暴力执法、徇私枉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建立健全执法机制,着力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两法衔接机制、日常巡查机制、应急防控机制、监督抽查机制等,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务求实效 推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

  “条例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抓住主要矛盾,在赋权放权、综合执法、裁量基准、信息建设等方面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全力推进基层执法改革相关工作,有效破解县乡两级长期存在的治理难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明确下放范围,确保有效承接。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赋权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进行调整。

  严格执法规范,提高执法水平。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将行政执法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应当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统一裁量基准,强化精准执法。条例围绕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况,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

  加强信息建设,提升治理效能。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应当建立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监察司法工委以及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做了认真修改。期间,赴正定县正定镇等乡镇和街道进行了实地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多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打造一部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高质量法规。”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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