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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思考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刘洋  2021-1-23 11:00:03

  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情况,公安局、司法局履行司法职能情况实施监督。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监督司法工作水平和监督实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方式

  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监督方式包括:

  (一)人代会上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视察、检查、调研司法领域工作;

  (四)进行人事任免,并做好任前考察、任后监督;

  (五)开展专题询问、质询;

  (六)交办、督办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七)审查司法领域规范性文件;

  (八)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参加司法开放日等活动;

  (九)受理人民群众有关司法工作的来信来访。

  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监督司法工作是人大监督权的应有之义,体现了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是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提出了11个方面的要求。这11个方面,既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

  (三)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利于促进司法权健康良性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工作较之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人大的监督。通过人大对司法工作的充分有效监督,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无形中得到提高,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三、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在监督司法工作中采取了很多新办法,取得了新成效,但是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监督意愿不足。一方面,有的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人大是二线、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错误观念,并且法律不允许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导致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有所弱化。另一方面,有的司法人员过分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把人大的监督简单视为只是履行法律程序,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明显不足。

  (二)监督能力不强。司法工作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必须具有科学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监督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但是,在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中,具有司法工作经历、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在监督司法工作中抓不住重点、不能有的放矢。

  (三)监督效果不彰。一是监督流于形式。程序性的监督比较多,实质性的监督比较少;监督形式比较单一,缺乏系统性,对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难以深入。二是缺乏监督刚性。人大监督重审议、轻执行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出现监督工作有始无终、虎头蛇尾的弊端。三是需更好服务大局。存在监督滞后现象,在重点工作、重大改革的监督中缺位,在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上仍需发力。

  四、加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更强自觉、更高标准、更实举措谋划推进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监督司法工作融入大局,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积极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监督司法工作合法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制度,落实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搭建监督平台,进一步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工作的关系。二是打好依法监督的“组合拳”。聚焦重点工作,选准监督议题,提前作好功课,提高会议审议治理;完善对拟任命司法人员任前考察和任后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式,采取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提高监督刚性;开展“全链条”监督,着重抓好跟踪监督工作;加强司法领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认真受理涉法信访案件,及时转办督办,促进信访问题妥善解决。三是突出代表主体地位。把办理代表建议,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参加司法开放日等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特色,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四是科学处理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司法人员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原则,规范监督程序。

  (三)要坚持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督能力。狠抓学习不放松,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在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做到自身能力过硬。安排更多具有司法工作经历、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入人大队伍,适当借用“外脑”,进一步探索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新路子,开创新局面,为全面依法治国做出积极贡献。(作者单位:遵化市人大常委会)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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