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王某等19人涉黑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经被告人杨某瑞传授其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名义,将抵押人房产过户至自身名下,再将房产二次抵押赚取利益的方法后,在杨某瑞利用其职务便利提供帮助下,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洋、韩某杰共同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贷”犯罪行为。2016年6月,王某指使被告人张某冬带人伙同被告人刘某等到望都县冀中轴瓦有限公司以非法拘禁的方式索要债务,以此事为标志,刘某与王某团伙结为一体,初具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2017年初,为了攫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刘某、王某合作开办了专门进行“套路贷”的公司,逐步形成了以刘某、王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杨某瑞、张某洋、韩某杰、张某冬、王某刚、张某为积极参加者,以崔某伟、卢某、郭某学、崔某亮、陈某佳、赵某昭、王某、徐某龙、程某、陈某刚、庞某芳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8年初,为躲避法律制裁,该组织多次更改办公地点和公司名称,并改变犯罪手法,大肆实施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为名的“两头骗”诈骗行为。该犯罪组织通过长期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两头骗”、为他人非法索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犯罪组织多次采用暴力、威胁或者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以保定城区为中心,辐射周边的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另查明刘某、王某等19名被告人尚有80余起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30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