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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检察院、遵化市检察院联合化解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0-11-19 9:26:56

  

  近日,唐山市检察院在遵化市检察院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就吴某某与遵化市农业农村局、遵化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吴某某是遵化市地北头镇南新庄村秀宝养殖场负责人。2017年5月12日,吴某某向原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现遵化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于当日受理,并向吴某某送达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明示予以受理,并告知吴某某于10个工作日内领取审批结果。5月16日,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到申请人的养殖场现场审核,5月17日以“距离村庄不足500米”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月18日,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电话告知了吴某某不予行政许可的结果及相关内容。

  吴某某不服,于2018年5月16日将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未予核发许可证问题反映至唐山市项目落地难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遵化市行政审批局牵头(2017年11月23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权划转至遵化市行政审批局),联合相关单位对吴某某反映问题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结论为吴某某养殖场所在位置距离羊田村210米,不符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2018年5月28日,联合调查组向吴某某送达了答复意见。

  吴某某不服,2018年10月12日向遵化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吴某某又向唐山市中级法院和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再审,均未获支持。吴某某不服,2019年12月20日向唐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唐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2017 年5 月18日已经获知不予许可的结果,2018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确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法院裁定并无不当。

  为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化解目标,唐山市检察院决定实行院领导包案和市、县两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成立了唐山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学军为组长、遵化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求军、主管副检察长朱连军为成员的化解工作专班。专班人员多次主动与案件当事人联系沟通,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征询意见,与遵化市农业农村局、遵化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共同到养殖场现场勘查。经研究认为,遵化市农业畜牧水产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侵犯了吴某某的权益。为彻底化解该行政争议,唐山市检察院在征得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邀请部分民营企业家代表作为旁听人员,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李学军介绍了案情,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和论证了各自的观点,听证员从第三方的角度,对案件发表了评议意见,向案件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最终,吴某某与遵化市农业农村局、遵化市行政审批局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遵化市农业农村局、遵化市行政审批局同意为吴某某办理行政许可证,吴某某承诺不再信访。

  在唐山市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近日,吴某某历经三年半时间,终于拿到了行政许可证。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烦心事,化解矛盾纠纷,在助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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