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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纾困惠企政策 让法治成为企业家的“定心丸”

——解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31期   作者:梅 晓  2020-10-30 16:07:53

  7月3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部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首部围绕“六稳”“六保”、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作出的决定,有利于推动河北省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决定制定过程中,紧密结合省情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小切口、能落地、真管用为原则,共设置了17条,重点对政府及部门职责、营商环境、减税降费、财政支持、企业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作出规范。

  下实功夫,提振好信心正当其时

  决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就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出明确要求,向社会传达出国家千方百计保护市场主体、多措并举激发市场活力的强烈信号。今年以来,河北省委团结带领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千方百计推进落实保市场主体任务,经济发展态势持续恢复向好。在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受到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东峰两次作出专门批示,提出具体要求并就条款内容批改十余处。

  决定的出台,体现了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人大作为。今年5月初,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今年以来党中央出台的各项纾困惠企政策进行认真梳理,把准起草工作的遵循和依据。6月初,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起草组,通过系统梳理政策法规、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调研等,掌握基本情况。6月下旬,完成决定草案初稿。先后召开财经委会议、法制委会议、两次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两次向省委请示汇报,征求省政府及部门、公检法司以及省工商联等意见,多次对决定草案修改完善,形成统一的思想共识和责任共识。7月底,按照河北省委相关要求,又召开专题会议对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再学习、再深化,对条款内容再聚焦、再突出,努力打造一部高质量的纾困惠企法规,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人大力量。

  决定的出台,体现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疏通政策堵点难点的法治担当。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出台决定,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推动形成保护市场主体、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主体的浓厚法治氛围,发挥良法善治的重要功效。决定直面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难点、痛点、堵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减租降息、融资支持、市场开拓、开办经营、政务服务等政策,以及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深化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作出规定,积极回应市场主体的关切和诉求,着力打破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投标等方面“一碗水端平”,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

  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

  明确政府及部门主体责任,确保纾困惠企政策落地生根。为确保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落实落地,决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电力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服务市场主体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规定,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通过主流媒体及终端网络平台,及时推送各类纾困惠企政策,做好解读答疑,并监督实施到位。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水平,积极构建优化营商环境的常态长效机制。为提供惠企便民的优质高效服务,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决定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一日办结。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政府服务、投资审批事项的标准、时限、程序等,提出较高透明度要求,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投资审批监管等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做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并联审批。为推动行业生产有序恢复经营,第八条还对政府组织开展优质产品推广使用、发放消费券、支持夜经济、鼓励电商发展、开拓线上销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打造亲清政商关系,支持企业家扎根深耕河北市场。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机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发函、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意见,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政策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举措,分级分类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实施常态化跟踪指导服务;建立线上大数据服务平台和线下问题交办制度,健全对企业诉求的分派、督办、反馈的闭环机制。第九条还规定了应当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对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登记,并给予拓宽经营场所、延长经营时间等便利。

  下真功夫,聚焦好重点难点全力攻坚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行稳致远。“留得青山,放水养鱼,赢得未来。”河北省小微企业数量多、涉及面广,在供应链中涉及多个节点。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特别是保居民就业,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有重要作用。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禁非法向市场主体提前征税。落实国家阶段性电费减免政策,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及时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采取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给予优惠利率贷款等措施,落实国有房产房租减免政策,鼓励非国有房产业主减免租金,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

  出台积极财政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决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级预算单位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改进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机制,提高基金市场运作效益,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工业技改等领域投资的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市场主体专项资金台账,按照规定用好国家新增专项财政资金。

  完善金融帮扶政策,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决定突出保障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第六条对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落实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支持市县担保机构发展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七条还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贷款展期、续贷和降息政策,对按规定享受展期贷款的企业,不纳入贷款逾期统计,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依法依规发行小微、绿色、三农、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支持供应链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和存货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下苦功夫,抓好硬任务监督落实

  鼓励政府创新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决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的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及时受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修复。对受疫情冲击影响严重、不能按时年报的个体工商户,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申请低风险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试行告知承诺审批。对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市场主体,积极支持创新探索,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依法经营。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监管作用,规范收费标准和程序。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依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规范收费标准和程序。无法律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收费,严禁依托政府部门或者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或者政府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名义乱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不断强化执法、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依法依规采取各类措施。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各类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决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重在教育和规范,依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必须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及时解除强制性措施。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利剑”作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条例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权,千方百计保护好、激发好市场主体活力。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成效考核和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造成后果的,及时按程序查处与问责,并适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情况和成效。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审查预算执行情况等方式,加强对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的监督。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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