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首 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立法动态 监督纵横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社会 财经 教育   健康
河北要闻 市县人大 论坛新声 代表履职 代表风采 法治时空 公民权利 反腐倡廉   文化 环保 公益   公民与法治
燕赵人民代表网>>论坛新声

人大许可否决权不可滥用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10-19 9:28:28

  据报道,辽宁一区人大代表王某斌因犯非法拘禁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案件侦办过程中,因王某斌系人大代表身份,警方曾向该区人大去函请示能否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得到的答复是“建议暂时不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理由包括王某斌“积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直表现不错;”“每年缴税60多万元,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家创业建功。”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对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建议”实难认同。既便是王某斌“积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直表现不错;”“每年缴税60多万元,为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其犯有非法拘禁罪却是事实,难道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家创业建功。”就可以网开一面,允许王某斌违法犯罪吗?

  联想到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行使许可权,或以提请机关申请材料不全,或以等下一次人大常委会召开,对司法机关的提请许可申请久拖不决;或者以主任会议代行职权,直接否决,不予许可,不仅难脱“袒护代表”“干扰司法机关办案”之嫌,还明显“越权越位,”存在“滥用职权” 现象 。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直接开会进行否决,明显是“错位越位” 和乱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是行使人大许可权的法定主体,而不是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越俎代庖滥用许可否决权不仅程序上不合法,其结果也不合理。

  尽管现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具有人身特别保护权,但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其涉嫌行为不涉及执行代表职务,不在特别保护之列。

  代表法之所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也不得“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也就说,只要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涉及执行代表职务,即在保护之列。

  因此,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限定了人大许可审查的法定情形,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也就是说,对司法机关的提请许可申请,人大方面应当在法定情形范围内进行审查,即“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这是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除此法定情形之外,尤其不能滥用许可否决权。

  像诸如王某斌这样的涉嫌非法拘禁的区人大代表,需要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要事先得到该级人大方面的许可;于是,警方向该区人大方面书面提交了《关于拟对人大代表王某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请示》,是依法按程序办案。而该区人大常委会未按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却以党组名义回复“建议暂时不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理由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合法的。

  当然,出现这种情况,从主观上来说,诸如法定程序意识不强,临时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太麻烦;从客观上来说,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具有突发性,是否许可不宜久拖不决,临时召集一次人大常委会比召集一次主任会议要难。

  但不管怎样,赋予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不等于“刑事豁免;”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对其逮捕或审判,只要其涉嫌行为不涉及执行代表职务,便不在特别保护之列。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应依法及时许可,不得故意拖延或人为否决;否则,就是不作为或乱作为,直接损坏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权力机关形象,决不可取。

  令人欣慰的是,这起辽宁一区人大王某斌代表被判缓刑案,当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曾建议暂不采取强制措施。后当地政法委组织召开“三长联席会议”,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对王某斌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不好影响。警方再次请示后,该区人大才回复可以对王某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办事!各级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带头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决不允许超越职权范围,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和阻碍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但愿以后遇到此类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依按照法律程序,经初步审查,属于许可的,应当及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许可决定;如果涉及代表执行职务,依法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决不可任性而为,随意否决,造成负面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代表的人身保护权,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编:陶影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 www.yzdb.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