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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须谨慎

 
2018-12-5 12:50:24   来源:公民与法治  

  一、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吗?

  【案例】

  2015年5月7日,魏某和宋某订立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宋某向魏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借款利率年息30%,到期后随本金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宋某未能还本付息,随后双方于2016年5月7日达成了一份新的借款协议,将前期利息记入本金共计为130万元,借款展期1年,利率不变。但是到2017年5月6日,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仍未还本付息。于是,魏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本金130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宋某辩称借款协议约定利息属“利滚利”,法院不应支持。

  【解答】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法律上称之为复利,指的是在每经过一个计息后,都要将所剩利息计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这样,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即以利生利,老百姓俗称“利滚利”。按复利法计算,出借的本金越大,利率越高,计息次数越多,与单利法计息产生的差距就越大,所以在民间借贷时非常流行。在传统观念中,复利一般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一提起“利滚利”很多人就会认为是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不然!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有条件地支持复利,但考虑到后期利息计入本金后可能导致利息过高,因此为民间借贷作了一个“本息和”的上限规定。根据规定,前后两个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不得超出法定的标准,即不得超出以最初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本息之和,超过这个数额部分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总之一句话,不管怎么计算,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不得高于24%。

  以上述案例为例,双方约定的前期利息是按年利率30%计算,但只有24%的部分可以记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说新的借款期间内的本息总和为148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4%×2),那么第二个借款期间内受保护的借款利息是24万元(148万元-借款本金124万元)。即新的借款协议到期后宋某依法应返还魏某借款本金124万元和借款期限内利息24万元,共计148万元。至于逾期利息,可以124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24%继续计算。所以,宋某的抗辩并不成立,而魏某主张的复利只能部分成立。

  二、亲戚朋友做担保,有什么风险?

  【案例】

  2016年9月,刘某因经营项目向程某借钱,程某提出必须有一位公务员做担保才能将钱借给刘某,刘某便想到了自己的老同学尤某。爽快的尤某一听到刘某的请求立马应承下来,并最终以担保人身份在20万元的借条上签了字。刘某和程某原本约定借款期为4个月,然而4个月过去了,刘某不仅没有还钱,人也不知去向,要钱无门的程某最终于2017年4月将刘某和尤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尤某承担偿还20万元借款的连带责任。

  【解答】

  随着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担保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担保就是债权人为了降低违约风险,减少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履约保证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担保人多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推托才为亲戚、朋友作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知之甚少。很多担保人以为只是在纸上签一个字而已,在签字盖章时甚至连合同内容都不看一眼,殊不知一旦签字,就要以自己的财产来保证债务的履行。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网络上甚至报道过因为替朋友担保最终导致自杀的案例。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法律推定为连带担保。

  为什么有些人因为一纸担保合同而倾家荡产呢?原因就在于担保的责任范围非常宽泛。根据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几乎所有的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责任担保人都要承担,如果合同的违约金额巨大,那么担保人为给债务人还款,自己真可能会倾家荡产。

  至于担保的期限,以保证担保为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被追究责任,那么就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有时担保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比如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摁手印等。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当然,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不是什么忙都可以帮的!担保不是儿戏,在为朋友担保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同时对被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还款能力进行一个评估。另外,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看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以及担保的期限,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自己的风险,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三、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打赢官司?

  【案例】

  2017年3月16日,曲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齐某借款10万元。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向曲某转账10万元。之后齐某多次要求曲某履行还款义务,均被曲某拒绝。于是齐某诉请法院要求曲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齐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但曲某对录音内容予以否认。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持有的银行个人存款业务凭证,仅能证明其向曲某汇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其借款。仅凭录音无法确定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录音所涉及谈话内容未正面提及本案款项,无法证明与本案款项的关联性,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答】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并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什么而成立的,即只完成了“钱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这是因为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提供借款体现的是借贷关系,给付货款体现的是买卖关系,交付捐款体现的是赠予关系等。比如生活中朋友、亲戚间的账目往来时有发生,但并非每笔汇款都出于借款,可能系帮别人买东西、一起投资做生意等生活琐事。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般审查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那么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

  借条、欠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无论是亲友或生意伙伴之间,无论关系亲疏,出借款项最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即使出借人通过银行柜台转账或网上银行转账,都应注明钱款用途。转账时,要在留言栏内注明转账内容,如果是借款,应约定还款日期、借款利息;如果是还款或者是结清货款,应写清相关内容。如果没有注明,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或者事后与对方协商对转账事实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电话录音,从而将转账款与合同固定相连,形成一个较严密的证据链。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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