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快递员和外卖员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将物品送到,把电动车开的风驰电掣,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发生事故后,责任到底该谁承担呢?是快递公司,还是快递员?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快递员为了“赶时间”,与另外一辆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
张某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7年9月,张某驾驶电动车派送快递,行驶至某路口时,想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车的马某,由于张某车速过快,方向没有把控好,将马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颞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经鉴定,马某伤残等级属十级。出院后,马某将张某以及张某所属的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快递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电动车在未注意安全时超越前方行驶的原告马某,致使该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在履行职务。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被告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发生事故时,张某正在从事自己的工作,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是因为张某车速过快,属重大过失,所以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雇主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张某追偿。如果雇主没有能力履行,则马某可以直接找张某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