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黑必扫,除恶务尽,为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11月13日,香河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单某、谢某、贾某等16人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受邀的5名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30余名被告人家属参与旁听,县电视台进行跟踪报道。
2017年10月,被告人单某为取得某公路两侧广告灯箱的维护权,纠集了十余人使用叉车将安装在此路段的广告灯箱毁损。经鉴定,损失价格28512元。此次事件结束后,2017年11月,单某再次纠集多人埋伏到某小区南门路口,准备对因做广告灯箱维护权而产生矛盾的陈某进行报复。后误将朱某列为报复对象,当朱某驾车途经该路口时,对朱某驾驶的汽车进行撞击,并使用棍棒对朱某及车辆进行打砸,造成朱某受伤,车辆损坏。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单某等人情节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涉恶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单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谢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贾某等13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犯罪程度不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不等。
此次公开宣判,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权威,也充分体现了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