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17731116730
首 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立法工作 监督纵横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社会 财经 教育   魅力乡镇 企事业风采
河北要闻 市县人大 论坛新声 代表履职 代表风采 法治时空 公民权利 反腐倡廉   文化 环保 公益   健康 公民与法治
燕赵人民代表网>>立法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开始施行

 

微小企业首次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

 
2017-3-3 16:27:45   来源:河北日报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6项权利

  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履行6项义务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本报讯(记者郭东)从省政府新闻办3月2日召开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首次将小作坊、小门市、小超市、小饭店等微小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

  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利

  条例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6项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6项义务。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

  条例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微小企业不能消除危险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首次提出了“微小企业”的定义,并对微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陶影
 
新闻排行  
平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七次会议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
邯郸市肥乡区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区政府2
昌黎县人大机关支部开展“迎五一·颂五四”活动
栾城区人大常委会视察城区交通秩序治理工作
肥乡区人大 高超联合举办政府系统承办工作交办
肥乡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抬一召开“河北发展,
遵化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五星级”人大代表之家(
乐亭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会议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