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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代表:完善我国诉讼监督程序立法

 
2016-3-15 10:43:43   来源:本网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以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是我国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要举措。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近年来取得了重大进步,与此同时,诉讼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制约诉讼监督功能发挥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程序立法,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首先,从我国诉讼监督程序立法的现状与问题来看。我国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来,诉讼监督程序得到一定完善,基本实现了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督,也使诉讼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基本得到及时纠正。与此同时,我国诉讼监督程序法定化的程度不高,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诉讼监督程序立法比较分散,立法简约、不够系统,很大程度上仍依赖司法解释。一是诉讼监督程序观念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二是诉讼监督程序设计不够科学,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以刑事诉讼监督程序为例,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程序疏漏。例如,在监督方式上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却没有明确该监督方式的行使程序;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却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这些都影响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民事诉讼监督程序同样存在立法不明确的问题。三是诉讼监督权力配置不够合理,制约了诉讼监督效果的发挥。以立案监督为例,我国目前立案监督程序立法上存在的主要不足是缺乏关于知情权的程序性保障。

  其次,从完善我国诉讼监督程序立法的法理依据看。第一,诉讼监督的本质是程序性监督。程序性是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的共同属性。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性决定启动司法程序以解决问题。诉讼监督本身并不处理实体性法律问题,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最终要靠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有效的诉讼监督必然引起被监督者的回应,从而启动相关程序。第二,诉讼监督应遵循诉讼基本规律。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主体,是诉讼的参与者而非裁判者。这种诉讼内监督应切实遵循诉讼规律。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诉讼监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还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和严重性以及案情的紧迫性做出相应的诉讼监督决定。第三,诉讼监督应遵循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一要符合宪法对检察权的定位。二要遵循诉讼的法定顺序、步骤和方式。三要遵循权力制约的原则。四要确保权力结构合理。五要立足检察工作的实际,以纠正司法不公和诉讼违法为重心配置诉讼监督权,构建行使诉讼监督权的程序。

  再次,从国外诉讼监督的司法实践看。现代检察制度和诉讼监督制度源于欧洲并在西方各国逐渐铺开。英国20世纪80年代前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为国家公诉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并不明显,但检察机关对公诉的绝对控制权客观上对侦查和审判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美国检察机关是联邦和地方双轨制,互不隶属也不存在监督和指导关系,主要遵循检察引导侦查的机制,诉讼监督职能涵盖了对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诉讼监督职能更为明显,运行机制也更为清晰。法、德两国均实行“检警一体化”,其法律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判决执行监督;法国另有对行政诉讼和行政管理事务的监督,德国则有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

  据此,建议完善我国诉讼监督程序立法。

  一要优化诉讼监督权力配置,确保诉讼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要求,亟需完善诉讼监督程序立法,包括:赋予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和确认权,保障检察机关有启动违法纠正程序和启动违法惩罚程序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立案、刑事拘留、运用刑事技术侦查、变更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另案处理、网上通缉、申请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冻结、强制划拨、搜查、扣押等)适用强制措施的审查权、批准权与执行监督权,有效监督和纠正实践中公安机关存在的“有案不立”、“违法立案”、“拒不立案”、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问题。完善监督争议的解决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被监督者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复核的程序。

  二要完善有关程序,优化诉讼监督结构。建议完善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的程序;完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完善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适用、羁押必要性与延长羁押的审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适用强制措施的审查、批准与监督纠正程序;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调查、督促纠正程序;完善对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建立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建立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宪法法律事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程序等。要把刑事诉讼与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监督等法律监督权纳入诉讼监督程序法的范围内,防止检察权的专断和滥用。

  三要针对诉讼监督薄弱环节,增强诉讼监督程序立法的科学性。针对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活动三个薄弱环节,加强诉讼监督立法。完善侦查监督的立法主要是规范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延长拘留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及变更强制措施、“另案处理”等侦查活动的监督;审判监督主要是对抗诉案件的审判、死刑案件的复核以及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执行监督主要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死刑执行的监督。就民事诉讼监督程序的完善而言,建议重点放在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程序等薄弱环节的完善上,参照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设计合理有效的执行监督程序。(本网记者闻君整理)

责编:小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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